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指各处室、系部、附属医院、职教培训中心,以下统称“部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各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责,依据《商洛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商洛职业技术学院“三项机制”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学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校园的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部门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学院事业追赶超越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必须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师生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落实学院下达各部门的年度工作任务为重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努力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师生患者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学院各部门包括教学业务部门、行政职能处室、附属医院和职教培训中心。
第五条 组织领导:成立学院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在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提出学院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其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及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师生举报和被考核部门申诉;完成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考核工作组:由各处室、系部、附属医院和职教培训中心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根据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意见,对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形成初步意见。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指标每年年初下达一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年度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包括部门互评,师生患者测评,学院领导班子测评以及主管领导测评四部分。
第八条 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共性指标、职能指标两个部分。共性指标是所有部门都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包括党的建设、部门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作风、部门网页信息更新等涉及全院共性的重要工作;职能指标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能任务和学院年度工作要点中确定的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确定年度目标任务的方法程序
(一)编制方案。每年年初,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院工作实际,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设置方案,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指导目标任务的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
(二)任务申报。各部门依据学院年度考核指标设置方案,按照指标设置的基本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和业务范围,提出本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及分解方案经分管院级领导审核后,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任务初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考核指标设置的主要依据,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考核指标采取对照审查、沟通协调、反馈意见的方法进行初审。
(四)任务审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和意见,报送院务会、院党委会进行审核研究决定后,印发执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由考核工作组实施。考核工作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考核预告、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预告。以学院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发考核预告,提前半个月向被考核部门进行事前预告。被考核部门对本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大会。由考核工作组作动员,各部门根据学院统一安排,由被考核部门负责人(教学业务部门为行政负责人)全面汇报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考核指标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参加报告大会人员:教学业务部门为本部门全体在职职工和学生代表;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代表人数应占本部门全体在职职工总数的15%左右。行政职能部门为本部门全体在职职工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分层次下发、测评。参加报告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考核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评;部门之间开展互评;学院领导班子对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测评;部门主管领导测评。院级领导班子测评和主管领导测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教学业务部门测评由各部门组织实施,行政职能部门测评由机关总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地考察。在考核领导小组指导下,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一些师生反映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考核工作组可采取专项调查、核实数据、请职能部门介入等方式进行核实。各部门必须提供能证实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原始资料以备核实检查。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考核工作组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被考核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综合研判和评价打分。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部门民主测评情况和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过研究,初步确定考核等次意见,报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十七条 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内容由共性指标、职能指标和民主测评三个方面构成。共性指标100分,占考核总成绩的20%;职能指标100分,占考核总成绩的70%;民主测评为100分,占总成绩的10%。民主测评包含的4个部分中,部门互评在民主测评总分中的比重为30%,部门职工测评在民主测评总分中的比重为40%,学院领导班子测评在民主测评总分中的比重为20%,主管领导测评在民主测评总分中的比重为10%。
第十八条 奖惩分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加设奖惩分。奖惩分加减由考核工作组根据被考核部门受表彰奖励情况或有关部门鉴定结论及事实认定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一)奖励分
1.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部门集体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在考核总分中加3分,省部级表彰加2分,市级表彰的加1分。
2.部门所属教职工获得表彰奖励的,获得各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各类专业协会、学会所颁发奖项的,各类升级达标活动所获得的表彰奖励的,一律不对部门登记加分,在个人评优中予以倾斜。
3. 凡学院党委、行政或全院某项工作受到市级及其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给承担该项工作的部门相应加分,即: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在考核总分中加3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1分。
4. 部门在学院重大活动、重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在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时,措施得当避免了不良后果产生的,由考核工作组集体讨论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后在考核总分中加1-2分。
5. 部门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新作为得到上级相关部门认可的加1-2分。
6. 所有表彰必须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凡同一工作受到多层次表彰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一次性加分,不重复累加。
(二)扣减分
1.重大问题减分:部门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事实认定,由考核工作组集体讨论后在考核总分中减1-3分。
2. 通报批评减分:部门某项工作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在考核总分中减2分。
第十九条 根据测评结果,结合考察工作意见,被考核部门综合得分如下:
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共性指标考核得分×20%+部门职能指标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教学、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互评平均分×30%+本部门职工测评平均分×40%+院级领导班子测评平均分×20%+主管领导测评分×10%)]×10%±奖惩分。
第二十条 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优秀等次名额按照被考核部门总数15%的比例确定,综合考核得分排名靠前且总分不低于90分;75分以上(含75分)的为良好等次;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二条 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校园安全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事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否决意见分别由院纪委、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提出,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因属考核组织部门,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一般确定为良好等次。
第二十四条 考核等次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院党委批准并实施奖惩。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通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将市考核办核定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按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良好、一般等次发放。发放金额按照:优秀等次的在市考核人均奖励资金基础上增加2000元/人;良好等次的在市考核人均奖励资金基础上增加1000元/人;一般等次的,部门所属人员按市考核人均奖励资金60%发放;较差等次的,部门所属人员不享受市考核人均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党委考察、选拔、任用干部和评价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要依据。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对连续两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获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年度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在上级部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二十八条 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在末位或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院领导要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整改。如无特殊原因,对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进行组织调整,部门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该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次年内不能评优,其他工作人员在该年度考核中的优秀比率要降低一半。
第二十九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各部门要根据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向院党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发展、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实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责任制。参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的部门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师生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违纪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人员,在对本部门考核时应当回避,避免对结果产生干扰。
第三十五条 被考核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三十六条 参加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和传播与考核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为考核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任务落实,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经考核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依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部门领导干部和职工的考核办法,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