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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0-12-16 09:51   组织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含外聘教师)。

第二章  教职工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育部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是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对照《十项准则》和《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教职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师德失范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行;

2.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3.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院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盗密的行为;

5.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淫秽内容等;

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此类活动;

7.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

9.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10.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封建迷信思想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11.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12.未经批准取消教学活动,或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

13.课堂上有接打电话、吸烟、醉酒等行为,或着装不当、浓妆艳抹、言谈举止不文明;

14.考前泄露试题内容,或蓄意篡改学生成绩造成负面影响;

15.有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或用冷漠、粗暴的态度和语言对待学生,打击报复提意见学生的行为;

16.与学生酗酒,或以吃喝的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用不良风气影响学生;

1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或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职责,抛弃学生、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19.以谈恋爱为名与学生非正常交往,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0.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21.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教学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等行为;

22.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或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23.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4.侵占他人财物或将学院公共财物、仪器设备等占为已有;

2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院名、院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6.其他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1.全院师生均可向学院领导、部门(各处室、系部、职教中心的统称,以下简称“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举报和投诉教职工的师德失范问题。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

2.举报应实事求是,对伪造材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

3.举报受理部门或个人接到师生举报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根据事件情节适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

1.针对需要调查的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由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调查工作一般在30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3.在调查过程中,涉事教职工所在部门、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的教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同时当事各方不应公开调查的相关内容。

4.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5.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收到调查情况报告30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涉事教职工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1.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干部选拔、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

2.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处理。

3.处理决定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送达被处理人本人签收,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外聘教师通报至本人所在单位。

4.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请复核,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举报人或被处理人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5.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教职工,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或处理申请,经所在部门进行全面了解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实行问责追责机制

第七条 实施师德师风问责追责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各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

2.对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向学院作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本部门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查处、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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