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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20-12-16 09:48   组织人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2016-2020年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客观评价和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建立健全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为目标,按照“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的新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和践行忠诚廉洁、好学敏求、勇于担当的作风和忠诚事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严格执教的教风,强化师德师风教育,提高师德师风水平,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努力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二)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全院教职工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坚持知行合一。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教育引导教职工自觉践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培育高尚道德情操;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职工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职工主体地位,激发全体教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

(五)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规律特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三条工作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摆在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职工评价首要位置,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监督与奖惩、考核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职工自尊、自律、自强,坚持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努力做到以德立学、以德立身、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当“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践行“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四个相统一”,全心全意做 “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的“四个引路人”,在教育学习中提升职业理想,在实践中规范职业道德,进一步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推动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二章 师德师风教育

第四条 师德师风教育是教职工培养的重要内容,要摆在教职工培养工作的首位并贯穿职业发展生涯的全过程。

第五条 加强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教师党员组织生活、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等,全面推进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术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岗位行为教育和法制教育,筑牢政治、法律、道德、学术底线。

第六条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通过师德典型专题讲座、事迹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树立良好师德师风的传、帮、带作用。

第七条 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和院外兼职规定等配套政策措施。将师德师风教育落实到教师日常管理工作中,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严守学术道德规范,所有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八条 实行师德师风承诺制度,与新进教职工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建立师德师风档案,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跟踪记录记载,记录记载的信息将作为优秀教学团队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培育等的重要考察内容,作为职称晋升、干部提拔、岗位聘用、年度考核、鼓励激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增强教职工自身师德师风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教职工增强职业自尊,珍惜教师荣誉,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师德师风修养自觉纳入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实践活动中自觉恪守师德师风规范,注重内省,内化品行,不断提升师德师风践行能力,积极养成师德师风自律习惯。

第三章 师德师风宣传

第十条 师德师风宣传是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培育良好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作为校园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积极推进师德师风宣传制度化、常态化,营造良好的师德师风宣传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师德师风主题宣传教育,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制度的宣传;以培养良好师德师风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挖掘和提炼教师的先进事迹,利用专栏、网站、院报、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学院优秀典型事迹,展现先进典型的精神风貌和师德风采。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优势,通过举办师德师风宣传活动,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师风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结合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通过开展教书育人楷模、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系列评选活动,充分展现学院教职工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师德师风监督

第十三条 健全师德师风监督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工会、教师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和督导委员会等部门、机构的监督作用,全方位加强师德师风监督。

第十五条 畅通师德师风监督渠道,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努力将各类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师风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五章 师德师风激励

第十七条 加大表彰奖励力度。把师德师风纳入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新秀”、“优秀辅导员”等评选条件当中,定期评选师德先进个人,树立师德师风榜样,塑造师德师风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完善师德师风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在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干部提拔、岗位聘任、外出学习进修、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六章 师德师风惩处

第十九条 健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惩处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处分:

(1)损害国家利益、侵犯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淫秽内容等;

(4)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黄赌毒活动,通过各种渠道传教或宣传封建迷信、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5)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不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产生不良影响;

(8)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10)以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损毁学院名誉和形象;

(1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处理。

第七章 师德师风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机制,将教职工的理想信念、工作态度、教育教学、学术道德、为人师表、廉洁自律等师德师风方面的表现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不断完善师德师风规范标准和考核制度,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部门考评等多种方式进行师德师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优秀的教职工,作为各级师德表彰的推荐人选,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个人档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个人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市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等,并由学院责令其进行反思和整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别担任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第一主任和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纪委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学生处、工会、保卫处及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部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在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支部)书记分别担任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教研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师风建设合力。各部门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首要工作来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明确任务分解,保障师德师风建设任务的全面落实。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相关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人事处牵头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与纪委办公室、各处室、系部共同开展师德师风考核、激励与惩处、督查工作;教务处重点负责教师课堂教学的行为与规范以及与学术相关的规范、奖惩、评审与推荐工作;宣传统战部重点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本办法指导下,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把师德师风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中。

第二十八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本部门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查处、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加大师德师风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将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经费纳入日常运行经费中,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实验中学、实验幼儿园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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