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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制度
2020-12-17 09:04   党政办公室

为了依法维护我院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教师院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 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院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可以提出院内申诉。

1.教师认为学院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院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院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条 成立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院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成员:教务处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工会办公室主任、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教师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三条 我院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第四条 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条 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院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调查取证

1.学院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院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院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三附则

1.学院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

(本制度于2015年10月,以商职院党发〔2015〕15号文件印发,本次收录时文字上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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